政治雷達法律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 第6條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影響費前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前項影響費應專用於附表二該使用分類之公共設施項目及其相關設備之改善、增建、維護或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