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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0條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一 款 國土保育地區
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復育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說明區位無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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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保育地區」的其他條文

第31條申請案件應考量維護自然環境及景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留設適當比率之開放…第32條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第33條申請案件就使用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應依下列原則於範圍內劃設資源保育區實施彌補復育,其面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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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