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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第31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1條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一 款 國土保育地區
申請案件應考量維護自然環境及景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留設適當比率之開放及緩衝空間,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 二、應避免破壞申請案件範圍及其周邊地區既有生態廊道或生態網絡之完整性及多樣性。 三、申請案件範圍內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十。 四、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六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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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申請案件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填埋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探採礦場、於土石採…
第25條
申請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專案輔導合法相關法令或方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十五條…
「國土保育地區」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復育者,…
第32條
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
第33條
申請案件就使用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應依下列原則於範圍內劃設資源保育區實施彌補復育,其面積不得…
← 第30條
看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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