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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2條

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並以集中規劃為原則。 二、道路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規劃。 三、整地應求挖填方最小及平衡,如對申請案件範圍外取、棄土,應取得取、棄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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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