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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3條

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一 款 國土保育地區
申請案件就使用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應依下列原則於範圍內劃設資源保育區實施彌補復育,其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使用區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一、區位應優先考量自然地形、地貌及地質條件劃設。 二、除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等使用無法避免外,應設置完整集中之資源保育區。 三、不得作為建築基地或規劃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滯洪設施如採生態工程方式設置,兼具滯洪、生物棲息與環境景觀等功能,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其面積得納入計算。 五、應配合申請案件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生態資源,提出彌補復育之具體措施。 申請案件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申請人敘明理由,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得於與申請案件同一鄉(鎮、市、區)內劃設資源保育區,或以其他具體可行之彌補復育措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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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復育者,…第56條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計畫或已許可使用計畫,依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申請變更時,其申請變…

「國土保育地區」的其他條文

第30條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復育者,…第31條申請案件應考量維護自然環境及景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留設適當比率之開放…第32條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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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