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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8條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環境條件及施工時序,進行填方料源分配規劃;其料源應無害且安定,以避免破壞海岸與海域之生態保育及養殖環境方式辦理,並應檢附環境保護或海洋主管機關認定未違反其主管法規禁止或限制規定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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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