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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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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第3條參加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考試報名費,每人…第4條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前項規定…第5條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第6條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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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