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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採購財物辦法 第4條

各機關對於左列情形之購置,得自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購置金額未達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 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 二、公立大專院校、政府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所需之教學、教育研究 及訓練用品。 三、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自行辦理者。 四、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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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