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外期貨交易法 › 第2條

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本法所為之期貨交易,以期貨交易人委託期貨經紀商向國外期貨交易所 進行交易之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因應經濟國際化需要,健全期貨業之管理與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其業務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會商該目的事業主…第4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期貨交易:指從事期貨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買賣之行為。二、期貨契約:指依…第5條期貨經紀商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之種類,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期貨經紀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期…
← 第1條看 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