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外期貨交易法 › 第5條

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5條

期貨經紀商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之種類,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 期貨經紀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 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