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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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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