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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志願留營,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轉服常備軍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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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