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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處務規程
› 第1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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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3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中心:一、綜合規劃組。二、展示教育組。三、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四、人事室。…
第4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館館務整體發展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二、本館公共關係及整體形象拓展…
第5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展示計畫之擬訂、策劃及執行。二、展場空間與設施之規劃、協調、整合…
第6條
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二、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
第7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8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白色恐怖綠島、景美紀念園區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保存及營運管理。二、園區營繕工程規劃…
第10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看 國家人權博物館處務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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