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 人員兼任。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