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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 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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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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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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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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