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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 (二) │ 等。 │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 (五) │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 │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 │副研究員 │ │二 │ │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 │ │研究助理 │ │三 │ │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 ├─────┼─────┼───┼──────────────┤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 │八職等。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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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二、關於人權…第2-1條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3條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第4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第5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第8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第10條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第11條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第12條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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