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規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之程序、要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中心依法取得所需資料。
審議中 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22・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類謄本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
二、經內政部同意。
三、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其通知單無人領取。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中心依前條第二款報請內政部同意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前條第三款所定無人領取之通知單影本。
二、載明土地地號、建物建號、登記名義人、他項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之資料清冊及所申請戶籍資料之範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中心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
第二條之資料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內政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前條第二款之資料清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本中心得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人個人全部。
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人個人全部。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