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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第4條

本中心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第二條之資料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內政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前條第二款之資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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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