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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第5條

本中心得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人個人全部。 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人個人全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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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