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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2條

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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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