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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 第3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3條
內政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二人或三人。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一人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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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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