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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或監事,其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內政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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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