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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中心專任董事及監事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之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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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