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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7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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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