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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執行長之任免。 四、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規章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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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