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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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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