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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劃定為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之管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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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森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之管理經營,其權責區分如…第4條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或主管機關擬訂森林經營計畫或經營管理方案時,應兼顧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第5條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應配合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合力執行其區域內之森林保護工作。第6條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之森林主、副產物,不得伐採。但…第7條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以外之分區,其森林之更新,依左列作業方法辦理:…第8條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人員,得持其服務機關所發之證明文件,進…第9條實驗林或試驗林在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者,教學試驗研究機構得依研究計畫從事各種教學研究工作。…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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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