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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 第2條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劃定為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之管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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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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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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