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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7條

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以外之分區,其森林之更新,依左列作業方法辦理: 一、森林更新應以擇伐為之,必要時得實施三公頃以下之皆伐更新。 二、天然林應設伐採列區,各區每年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伐採鄰接伐區,應採間隔五年以上之隔年作業。 三、每年伐採面積不得超過該伐採列區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平均伐期齡所得之商數。 四、伐木跡地應於作業完畢後,選擇適當樹種,配合造林季節,立即造林。 五、擇伐或天然更新之伐採率,應在該伐區總蓄積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前項範圍內之左列地區應禁止伐採: 一、主要溪流兩岸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區。 二、海拔高度二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區。 三、坡度在三十五度以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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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