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 第6條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6條
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區之森林主、副產物,不得伐採。但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會商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風景特定區內保護人工林之撫育及疏伐。 二、緊急災變之必要措施。 三、災害木之處理。 四、為試驗研究、保存基因庫所必要之採種、採穗。 五、實驗林或試驗林內為教學、實習、試驗、研究所必要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