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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4條

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或主管機關擬訂森林經營計畫或經營管理方案時,應兼顧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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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