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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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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修繕古物、古蹟,應聘請專家及由有經驗者執行之,並儘量使用原有材料及原來施工方法,維持原貌;依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或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變更,應儘量保持原有風格。其為大規模改變者,應提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國家公園內發現地下埋藏古物、史前遺跡或史後古蹟時,應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發掘、整理、展示等工作,其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合於指定為史蹟保存區之規定時,得依法修正計畫,改列為史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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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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