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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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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者。 二、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變更者。 三、變更範圍之土地為公地,變更內容不涉及人民權益者。 依本法
第七條
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準用
第三條
及
第四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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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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