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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事先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以書面為之。無法通知者,得為公示送達。實施勘查或測量有損及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之虞時,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議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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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報請設立國家公園,應擬具國家公園計畫書及圖,其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計畫…
第6條
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家公園之選定,應先就勘選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料進行勘查,製成報告,作為國家公園計畫之基本…
第3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報請設立國家公園,應擬具國家公園計畫書及圖,其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計畫…
第4條
國家公園計畫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公告之,並分別通知有關機關及發交當地地方政府及鄉鎮市…
第5條
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
第6條
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
第8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交付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補償金額,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法提存。一、應受補…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投資經營之國家公園事業,其投資經…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修繕古物、古蹟,應聘請專家及由有經驗者執行之,並儘量使用原有材料及原…
第12條
私人或團體為發展國家公園而捐獻土地或財物者,由內政部獎勵之。
第1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
看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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