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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7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 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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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