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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8條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五人,技正四人至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 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三十二人,課員三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 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四人至八人,得列第六職等;技佐十人至二十人,辦 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 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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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