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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第2條

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 之實際需要,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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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