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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 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 二、轉寄至國內者,以普通印刷品寄遞。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其超支之郵資, 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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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