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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第4條

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以本館為收件人者,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 館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之實際需要,由有關機關提供…第3條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應經本館認可後處理之;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第5條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二、轉寄至國內者,…第6條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或通知領取,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由本館全權處理之。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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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