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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9條

第 三 章 權責
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公文書,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檔案法及本會議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作業補充說明等相關規定處理;公文書收件後,如無法確定承辦人員時,由其上級主管商定之;公文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得超過三日。 三、普通件不得超過六日。 四、前項公文如案情複雜,無法於限期內完成者,得視需要,簽准展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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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5條本會議業務之處理,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第16條經簽奉秘書長核定之研究專案,得逕呈負責專案之副秘書長或諮詢委員處理之。第17條本會議與國內或國際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交流事宜,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相關之研討會,由秘書長核…第18條本會議所有之公文書、研究專題、專案研究、各項會議資料、文件、均須依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建檔及歸…第20條本會議人員辦理機密以上公文應按公文保密規定作業程序處理。第21條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依相關作業規定處理。第22條本會議各項研究成果均視為本會議之集體智慧財產,未經核准,不得作為個人著書、寫作、引用之參考資…第23條本會議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照本會議員工職務代理名冊規定委託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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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