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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3條

本會議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照本會議員工職務代理名冊規定委託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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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