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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5條

高層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參加人員由總統視會議性質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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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