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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8條

本會議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定期召開主管工作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本會議處長以上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人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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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