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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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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4條
第 四 章 會議
國家安全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出席人員依組織法
第四條
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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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高層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參加人員由總統視會議性…
第26條
專案會議,經簽奉秘書長核准後召開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第27條
諮詢委員會議,由秘書長視需要召開之。出席人員為副秘書長、諮詢委員、秘書處處長及指定人員。
第28條
本會議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定期召開主管工作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本會議處長以上人員出席,必要時得…
第29條
每半年召開一次業務檢討策進會,由秘書長主持,組室主管以上人員參加。
第30條
秘書處處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各組室主管及奉指定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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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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