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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7條

諮詢委員會議,由秘書長視需要召開之。出席人員為副秘書長、諮詢委員、秘書處處長及指定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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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