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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職權及運作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行為之合法性與合理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9-04・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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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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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訴願會置委員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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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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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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