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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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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