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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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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