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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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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家安全會議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第3條訴願會置委員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第4條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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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