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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二 章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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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第29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山地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維護山地治安需要,就臺灣地區各山地鄉、…第33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

「(刪除)」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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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