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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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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